查看原文
其他

借助网络平台从事民间借贷,此类借贷是否有效?

广西高院
2024-08-24

借助网络平台从事民间借贷,

此类借贷是否有效?

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

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

以该出借行为属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为由,

认定借款协议无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何冰、贺方及马翔均为某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贺方、马翔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4日在某网络平台上签订了5份共计3000余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签订借款合同后,马翔将借款经第三方支付机构转入贺方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2023年3月13日,马翔将上述5份债权转让给何冰,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同日,马翔向贺方注册某网络平台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之后,何冰多次打电话向贺方催收,贺方均未偿还款项。于是,何冰将贺方诉至桂平市法院,要求其还款。


经法院查明,马翔(原债权人)2016年10月至12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数十笔。


经审理,法院认为,出借人马翔通过某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马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马翔与贺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贺方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涉诉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由于出借人实际出借了资金,贺方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出借人与受让人何冰之间的转让合同,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何冰因此取得要求贺方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债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出借人马翔的出借行为属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其与贺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桂平市人民法院编辑:马   琳

审核:卢光艳

👉被法院撤销的监护人资格还能恢复吗?

👉卖家收钱不发货 预先支付的钱是定金还是货款?

👉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新生儿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宝妈起诉月子会所,法院判了

👉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谁买单?

👉工仔仿冒店家店名开店经营 法院判了

👉出租车遇事故,老人下车翻越高速护栏摔伤索赔

👉父亲想加入孩子班级微信群被拒,起诉学校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怎么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广西高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